为加快皮革产业转型升级,特制订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研发设计。对规上企业执行加计抵扣政策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当年研发费实际发生额3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除外),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1.5%的,给予10%奖励,最高不超30万元。对皮革设计企业且每年有原创设计输入生产企业的,给予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连续奖励三年。大力支持皮革研究院发展提升,加快皮革新产品研发,研究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问题,加强产品检验检测,推动产业链延伸。
二、引导企业创建品牌。对被评为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出口名牌”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引导企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支持出口企业开展自主出口品牌的建设与推广,对出口企业境外商标注册费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所产生的商标注册费、认证费及检测检验费用给予50%的补助(具体目录由协会每年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并报经商务部门同意),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10万元。
三、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对皮革企业引进或培育“全国十佳时装设计师”人才的,三年内给予企业当年实际支付个人应税所得10%奖励。对企业正式引进和培育的不具备相应学历和职称,但工作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实际薪酬达到一定标准的人才,经评审,获评“潮乡特支计划”Ⅰ类人才比照博士、Ⅱ类人才比照硕士限额标准基础上浮20%,给予企业相应奖励。市人力社保局每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培训行业急需的各类技能人才。
四、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于企业参加国内特装展会,按照参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每个展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全年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与标展一起奖励,按就高原则);对企业参加在本市举办重点支持展会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最高1万元的奖励,每个展会支持展位不超过5个。
五、支持产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鼓励皮革行业协会及企业建设产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加快线上市场的拓展,对产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主体,给予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80%以内的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六、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和2亿元的皮革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6万元、15万元、20万元和25万元的奖励;对入规后销售收入连续三年环比增长15%以上,追加10万元奖励;对于亿元以上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三年环比增长10%以上,追加30万元奖励。
七、引导个性化定制。对企业实施个性化定制项目,软件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给予项目软件投资额50%以内的奖励;相关配套设备投资给予20%以内的奖励(设备投入需在100万元以上),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实施绿色发展。对制革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改造,取得循环经济中央预算内资金或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市财政给予央补或省补资金20%的奖励。
九、支持设立皮革时尚产业发展基金。对由市内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皮革时尚产业发展基金,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给予优先参股支持,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皮革时尚产业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皮革产业聚集,推进皮革产业的创业创新和转型升级。
本政策的皮革产业指皮革、皮毛服装,箱包、皮具及制革企业,具体以统计部门核准的企业行业代码为准。
本政策除投入、做大做强不与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挂钩外,其余奖励不得超过当年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并按“规上全额、规下减半”执行。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企业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可继续享受全市面上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奖励。各职能部门按照海政发〔2016〕7号文件精神,充分运用竞争性分配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