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皮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促进我市皮革行业发展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成立海宁市皮革行业协会(简称海宁皮协)。
海宁皮协归口市经贸局管理,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的管理以及业务上的指导。协会地址:海宁市南苑路386号
第二条 海宁皮协的性质是以我市已形成的皮革产品生产经营体系,包括制革、毛皮、皮衣、皮鞋(旅游鞋)、箱包、皮件、皮革制品、皮革化工、皮革机械、皮革五金等为基础,由生产企业、市场经营户、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海宁皮协的宗旨是:在市委、市府领导下,组织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在皮革生产与经营中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致力为会员服务,促进我市皮革行业发展。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企业的支持下,在会员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意图,全心全意为本行业企、事业和科技工作服务。
第五条 海宁皮协的工作任务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进行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计划、出口规划、科技发展)的建议。
(二)掌握皮革行业生产、经营动态,协助主管部门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总结推广行业经营管理经验。
(三)受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研究制订皮革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参与行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或评议(包括皮革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处审,扶新扶优扶强企业推荐,各类表彰奖励评比推荐)。
(四)推行企业间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调查、协调会员企业之间原材料供应及产品生产、技术销售等方面的问题,促进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五)组织本行业产品评选和行业考察等活动,开展科技情报、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同行业技术交流和学术讨论,协助有关部门与企业培训技术、管理人才。
(六)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关系。
(七)协助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对“四新”成果的鉴定、推广以及科技进步奖和优秀新产品的审定工作。
(八)发展同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提出行业引进项目审查意见。
(九)做好推荐行业名优产品和真皮标志佩挂与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发放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工作,协助组织质量管理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组织委托法定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监督。
(十)对行业技术进步、革新、科研成果和优秀论文进行评比与推荐及奖励。
(十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发展本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海宁皮协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凡向海宁皮协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二)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代表应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三)凡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熟悉本行业业务的同志,均可申请入会,经理事会批准成为个人会员或被聘为名誉会员。
第七条 协会可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协会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
(四)行使表决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向协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资料、数据和信息;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申请入会或退会均须按本协会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在无特殊情况下不履行义务时,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除名。企业闭歇,其会籍自然取消,不予保留。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第十二条 海宁皮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它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协会的工作。理事会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召开,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协商、选举和调整理事会成员。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商请理事长后聘任。上述各职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
(三)吸收新会员;
(四)决定会员退会或除名;
(五)筹备召开下届代表大会
第五章 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十七条 协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理事长若干人,协助理事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协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并设置5个专业委员会(包括1、制革专业委员会;2、皮革服装专业委员会;3、皮革制品专业委员会;4、皮革化工、机械、五金专业委员会;5、市场贸易专业委员会),作为协会组成部分,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常务理事和理事或相关企业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当前可从有关单位选用或招聘。协会工作人员实行常任制,协会工作人员工资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建立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资助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其他正当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为实现本会宗旨和完成本会任务而开展的活动支出;
(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开支;
(三)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务预算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决算经理事会审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因故需要终止活动,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然后按有关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解散。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修改本章程并即生效。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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